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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我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五、普查的经费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通知精神,以及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关于印发〈统计部门周期性普查和大型调查经费开支规定〉的通知》(国统字〔2003〕74号)的有关要求,将普查经费列入预算,足额核定,及时拨付,确保到位。对因经费落实不力而影响全市普查工作进度和质量,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行政责任。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要做好县(市、区)普查经费的督促落实工作,并定期通报经费到位情况。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方案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我省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历次普查实际,市级普查工作经费按辖区内人口每人不低于1元预算。30万人口以上的县按人均不低于1.2元预算,10-30万人口的县按人均不低于1.3元预算,10万人以下的县按人均不低于1.5元预算。

  同时,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普查机构要切实解决好基层聘用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劳动报酬问题。

  六、普查的工作要求

  坚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执法机构和监察机关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质量。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严格质量控制。各级普查机构要建立普查数据质量控制岗位责任制,制定质量控制工作细则,明确人员分工,落实职责任务,做好业务培训,强化对普查事前、事中、事后的质量控制,对普查各环节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事先防范,并严格按照普查方案的规定对普查数据进行审核、复查和验收,确保普查工作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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