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市国有特困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忻政办发〔2008〕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我市于二OO四年三月一日出台了《忻州市市直国有特困企业职工医疗保险救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为解决全市国有特困企业职工参加医疗保险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山西省省属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国有特困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暂行办法》(晋政办发[2008]2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就全市国有特困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市国有特困企业职工参加医疗保险,其缴费标准、缴费办法、资金来源及享受待遇等按《试行办法》执行。政府救助部分由各县、市、区财政负担。缴费基数按忻州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核定。
二、特困企业名单及参保人员由各县、市、区政府每年认定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