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行政决策和规范性文件审查
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程序,不断探索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新机制。要出台规范行政决策的专门规定,明确行政决策的权限和程序,建立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和听取民意制度。凡涉及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基础性设施建设、投资项目审批、价格管理、征收征用等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决策前要通过向社会公示、咨询专家、召开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并由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要建立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为政府涉法事务提供法制咨询,从源头上防止决策违法和不当,减少决策失误。进一步规范行政决策听证活动,扩大听证的适用范围,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听证事项以外,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都应当逐步纳入听证范围,要规范听证代表遴选方式,确定、分配听证代表名额时要充分考虑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及影响范围,保证利益相关方都有代表参加听证。要完善听证程序,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并允许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旁听。要充分吸收和采纳合理的意见和建议,提高行政决策的执行力和公信力。
要严格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和备案规定,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省政府第168号令)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暂行办法》(省政府第190号令)以及《忻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忻政发[2007]49号文)的要求,切实提高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质量,维护国家的法制统一。县级政府也要制定相关的配套制度,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查、发布、登记、备案等各项管理工作。政府法制机构要履行好前置审查职责,把好法制审查关,确保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同时也要做好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在相应配套制度未出台之前,可参照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认真开展行政复议应诉工作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依法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加强层级监督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平台,是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环节。是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助推器”。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要求,把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提高解决行政争议能力作为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错的重要途径,充分发挥其在解决行政争议、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稳定中的作用,力争把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和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程序中,防止引发各类矛盾。要充分认识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有效化解矛盾的重要性,增强做好行政复议工作的政治责任感和紧迫感。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县级政府及其行政复议机构必须严格依照
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积极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凡是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都要依法处理,决不允许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把合法的行政复议申请挡在大门之外;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者应当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的,也要认真说明情况,尽量为当事人指出解决问题的途径,不能简单地一推了之。对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可以先行督促其受理,经督促仍不受理的,责令限期受理。依法公正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提高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质量,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一要区分案件的不同情况,灵活运用多样化的审理方式 。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要运用简易程序或者书面审查的办法解决;对事实不清、争议较大的案件,可以进行实地调查,通过当面审理的方式向双方当事人调查核实;对重大复杂、社会关注的案件,可以通过公开听证的方式解决。二要依法运用《实施条例》规定的各种结案方式,努力提高解决行政争议的有效性。要依法保护申请人撤回申请的权利;对行政机关因自身明显违法不当的执法行为引起的行政复议案件,要积极引导其自行改正,以取得相对人的理解并避免加重对相对人的损害;要大力提倡依法采取和解、调解的方式结案,努力化解矛盾,平衡利益,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努力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减少复议后再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三要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要从实际出发,努力把握好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与维护公共利益、公平与效率、原则性与灵活性、合法性审查与适当性审查、实体法与程序法等五个方面的关系;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裁决,把案件办成“铁案”。同时要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和队伍建设,保证一般案件至少有2人,重大复杂案件至少有3人承办和必要的办案经费。要做好行政应诉工作,提倡和鼓励行政首长出庭应诉。行政机关在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层级监督、新闻舆论监督、社会监督、审计和监察等专门监督的同时,还要自觉接受人民法院依照
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实施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