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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的通知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的通知
(忻政办发〔2008〕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覆盖面,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制度,增强基金抵御风险能力,进一步提高广大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山西省《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晋政发[1999]43号)、《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山西省《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7]37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 ,从2008年4月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要统一征缴比例、统一征缴基数、统一支付标准,分级经办。相关的配套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另行制定。征缴比例、征缴基数、支付标准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确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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