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重大项目招商引资扶持政策的通知
(商政发〔2008〕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商洛市重大项目招商引资扶持政策》已经市政府2008年第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OO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商洛市重大项目招商引资扶持政策
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推进商洛突破发展,根据《
商洛市重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我市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实行以下扶持政策。
一、外来企业投资总额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500万美元以上,符合我市重点产业投资领域的项目,一律列入市重大建设项目,享受市内重大项目建设同等扶持政策。
二、凡列入我市重大项目计划的招商引资项目,优先享受市政府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融资政策。
三、重大项目建设用地,优先优惠安排供应。
四、列入城市标志性建设工程的招商项目,按照规定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五、重大招商项目的道路、供电、供水、供气等基础设施建设,政府在建设规划、资金等方面给予配套支持。
六、投资市重大骨干财源项目、富民项目,以及对我市经济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战略性项目,实行重大项目建设领导联系包抓制度。市、县区政府成立专门服务机构,实行跟踪服务,协助企业办理相关手续,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七、投资矿产资源开发,且实力强、规模大、工艺新、节能环保型项目,在矿产资源整合过程中,政府鼓励和支持企业通过兼并、收购等形式,优化资源配置,并按规定减免矿产资源开发调节基金。我市境内征收的矿产资源开发调节基金,主要用于扶持重点矿产资源的勘探、企业技术改造、工艺技术创新、高技术产品开发和环境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