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质量保证
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严格执行中、省污染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普查数据质量控制文件,明确普查工作评价的标准,指导全市普查质量控制工作。
各县区污染源普查机构应当根据全市的统一规定,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设立专门的质量控制岗位,并对污染源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
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核查工作,在各主要环节,按一定比例抽样,抽查结果作为评估全市及各县区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的依据。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必须重新调查。
(八)宣传动员
各县区普查领导小组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深入开展污染源普查的宣传工作,为污染源普查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根据普查不同阶段宣传的重点,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精心策划,落实经费,采取生动活泼的形式,确保宣传效果。突出主流新闻媒体的作用,组织开展一些有影响力的宣传活动,把宣传动员工作贯彻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始终。
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重点调查产业活动单位要设立污染源普查机构,负责本产业活动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工作。其他各类法人单位应当指定相关人员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各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普查员。
五、普查经费
普查所需经费除中央负担部分外,其他部分由省、市、县财政共同负担。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将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市、县财政按任务分工分别负担普查经费,用于本级普查方案制订,组织动员、培训,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设备购置,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
各县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普查工作方案编制普查总体经费预算和分年度经费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作为污染源普查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分别列入各相关部门的部门预算中,分年度按时拨付。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预算编制的指导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六、普查资料的填报和管理
所有污染源普查对象必须按时、如实填报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或伪造、篡改普查资料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