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生活污染调查根据统计人口、生活用水量、能源结构和消耗量,通过排污系数测算污染物的排放量。
(二)普查步骤
按省普查办的普查工作时间安排,结合我市实际,具体步骤是:第一阶段 2008年2月20日前,完成普查前期所有准备工作;第二阶段 2008年5月20日前,完成普查入户调查、填表、数据录入、处理、审核和第一次数据报送工作;第三阶段 2008年6月20日前,完成市级数据汇总、审核、处理和第二次数据报送工作。
四、普查的组织及实施
(一)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县区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
(二)组织机构
市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各县区普查工作,主要职责是:
1、组织拟订全市污染源普查方案,经市普查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
2、制订和组织实施全市污染源普查各阶段工作方案;
3、组织开展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宣传报道和培训;
4、对各县(区)污染源普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验收;
5、向市普查领导小组提交普查报告,根据市普查领导小组决定发布普查数据。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设立本行政区域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市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规定和要求,负责组织实施本县区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三)部门分工
普查工作在市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分工协作。市环保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拟定全市污染源普查方案和不同阶段的工作方案,组织普查工作和培训,负责污染源的监测,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结果发布,组织普查工作的验收。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参与编制和审议污染源普查方案及各阶段工作方案,并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和督促检查地方污染源普查工作,推动本系统参与污染源普查工作,协调落实相关事项;
广电部门负责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配合做好工业源的普查及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财政部门负责普查经费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建设主管部门参与生活源普查,会同环保部门负责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场)普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