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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

  各县区政府要建立本地区应急管理基础信息数据库及其指挥系统,完善监测网络,并确保与上一级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12、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相关规定,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各专项预案牵头部门,研究明确突发事件预警发布和终止程序。
  13、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五十二条相关规定,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工交办、市交通局,研究处置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必要时安排应急救援交通工具的协调机制。
  14、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三十一条相关规定,全市各级政府要采取财政措施,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
  三、关于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监督检查
  全市各级政府、市级各部门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切实加强对《突发事件应对法》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调配合,确保法律各项规定得到严格执行。
  (一)全市各级政府、市级各部门要加强对现行有关突发事件规定的清理完善工作。凡与《突发事件应对法》不一致的,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二)全市各级政府要切实做好对应急管理工作的督导检查工作,推动《突发事件应对法》各项规定得到落实。对不认真贯彻落实的,要依法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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