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政府要建立本地区应急管理基础信息数据库及其指挥系统,完善监测网络,并确保与上一级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12、根据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
四十二条、第
四十三条、第
四十七条相关规定,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各专项预案牵头部门,研究明确突发事件预警发布和终止程序。
13、根据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
五十二条相关规定,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工交办、市交通局,研究处置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必要时安排应急救援交通工具的协调机制。
14、根据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
三十一条相关规定,全市各级政府要采取财政措施,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
三、关于贯彻实施
《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监督检查
全市各级政府、市级各部门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切实加强对
《突发事件应对法》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调配合,确保法律各项规定得到严格执行。
(一)全市各级政府、市级各部门要加强对现行有关突发事件规定的清理完善工作。凡与
《突发事件应对法》不一致的,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二)全市各级政府要切实做好对应急管理工作的督导检查工作,推动
《突发事件应对法》各项规定得到落实。对不认真贯彻落实的,要依法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