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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

  6、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二十五条相关规定,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结合《陕西省2006年-2010年应急管理培训工作实施意见》,研究完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
  7、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二十六条相关规定,结合实施《“十一五”期间宝鸡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各县区政府要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整合现有应急队伍资源,改善技术装备,开展培训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形成以公安、武警、军队为骨干和突击力量,以抗洪抢险、抗震救灾、森林消防、矿山救护、危险化学品救援、医疗救护等专业队伍为基本力量,以企事业单位、社会救助团体专兼职队伍和志愿者队伍为辅助力量的应急队伍体系。
  8、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二十九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相关规定,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委宣传部研究制订新闻媒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和突发事件新闻报道的有关制度。
  9、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三十条相关规定,由市教育局指导、监督各级各类学校把应急知识和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
  10、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三十二条相关规定,由市工交办牵头,市级各有关部门配合,建立健全市级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各县区政府按照职责划分,明确主管部门建立本级应急物资储备制度。
  11、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四十一条相关规定,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信息化办公室,协调市级各有关部门建立全市应急管理基础数据库及其指挥系统,完善监测网络,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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