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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

  全市各级政府要尽快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制,加快应急管理机构建设,加强应急管理工作力量。
  2、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十七条的相关规定,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组织各县区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按照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进一步做好对各类应急预案的修订、完善工作。
  各县区政府要组织对本级各类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完善。
  3、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定,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宝鸡军分区和市武警支队,研究建立应急抢险救援及军地联合开展应急演练机制。
  4、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十九条的相关规定,由市规划局牵头,指导各县区规划建设部门,在编制、修订、审核城乡规划时,充分论证预防、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
  5、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相关规定,由市民政局、市安监局、市卫生局牵头,各县区政府、市级各相关部门配合,分别对全市范围内容易引发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各县区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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