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
(宝政办发〔2008〕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
《突发事件应对法》)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已于2007年11月1日正式施行。
《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公布实施,对于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07〕15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工作安排如下:
一、关于《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宣传、学习和培训
(一)
关于《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宣传。
全市各级政府、市级各部门要结合近年来应急管理工作情况,对这部法律的重大意义、立法宗旨、主要内容和贯彻实施要求等,以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报道。新闻媒体要围绕立法背景、法律确立的主要制度和贯彻实施情况,结合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积极有效应对突发事件的新举措、新成效、新经验开展宣传,对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正面引导。各县、区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地区贯彻实施
《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宣传工作。
(二)
关于《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学习与培训。
1、全市各级政府、市级各部门负责同志,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学习
《突发事件应对法》,并通过专题讲座、报告会、座谈会等多种形式组织好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的学习活动,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都能熟悉、掌握这部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