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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08年襄樊市劳动模范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

  ㈣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㈤在促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保卫国家安全和保护人民利益,增进民族团结,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㈥在控制人口,改善环境,保护资源,推动社会全面可持续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㈦在其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对受到表彰的人员,由市人民政府授予“襄樊市劳动模范”荣誉称号,颁发奖章、证书,并发给一定数额的奖金。
  三、推荐评选原则和工作程序
  劳模推荐评选工作必须坚持程序规范、严格考核、公开公示、集体决定的原则,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面向基层,面向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一线。要把群众公认的先进模范人物推荐上来,充分体现出劳动模范的先进性、时代性、代表性。
  1、严格推荐评选程序。被推荐人选必须通过一定的民主程序,由基层单位自下而上的逐级选举产生;必须经本人所在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居民(代表)大会、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得到群众公认,并经所在单位党组织、行政审核同意后,方可上报。
  2、严格履行相关手续。被推荐人选是企业负责人的(指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厂长),必须通过当地县级以上工商、税务(国税、地税)、劳动保障、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口计生等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其中国有企业负责人还要经过组织、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签署意见。被推荐人选是党政机关(含人民团体)领导干部的,须经组织、纪检、监察部门签署意见,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凡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保险的企业,其负责人不能参加评选。
  3、严格考核审定。县(市)、区和开发区按评选程序推荐的劳模人选,还要经过本级劳模评选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审核同意并盖章后,再报送市劳模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直各单位所推荐的对象,必须经过其上级党组织研究审核并盖章后,由主管部门集中报送市劳模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农民劳模推荐评选工作,由市农办依照程序进行评选和审查后,报市劳模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劳模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后,被推荐人选名单将通过新闻媒介在全市范围内公示。
  四、组织领导和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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