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税费政策
8.从事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的服务业项目所得,免征所得税和各种市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
9.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得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0.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等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得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1.经市政府批准的在建物流园区、道路运输站场和物流配送中心,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和道路临时占用费,征用土地不计征土地管理费。
12.兴办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等育养服务业,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13.在社区内新办的物业管理、家政服务、医疗卫生、文化服务、体育健身等服务业所获得的收入,5年内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予以全额返还。
14.对于新办的各类服务业项目,市卫生防疫监管部门在做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时,减半收取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15.对于新办的各类服务业项目,市环保部门在做环境评价报告时,减半收取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16.企业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7.对小型微利服务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8.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经报批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
19.对单位和个人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所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20.对各类文博展览和文体比赛营业税实行先征后返。
21.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首次从事个体经营(限制行业除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免收3年市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工本费除外)。
22.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改制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单位、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3年内免收各种市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工本费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