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新市加快服务业发展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
《阜新市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优惠政策》业经第14届阜新市人民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阜新市加快服务业发展若干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精神,借鉴国内先进地区经验,结合阜新市服务业发展规划实施方案,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市场政策
1.放宽经营领域。工商管理部门允许非公有制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支持非公有资本进入社会公用事业、基础设施领域和金融中介服务业。将个体营业执照核发权和个体工商户验照权全部下放到工商所,办照程序由原来的四级审核简化为“一审一核”,鼓励发展服务业。
2.放宽企业集团设立登记条件。母公司注册资本由5000万元降到500万元,总注册资本由1亿元降到1000万元。放宽公司注册资本限额,可采取分期缴纳方式。
3.放宽营业执照发放条件。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外,对在设立登记时申请材料提交不齐全又急需开展筹建等相关活动的企业,经工商部门批准,可先核发带有“筹建限期”字样的营业执照,申请人可在限期内补办有关材料后再发放正式营业执照。
4.鼓励外商参与我市企业的兼并重组。与境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兴办合资、合作企业,重组后的新企业经市外经局批准,可依法变更登记为中外合资企业。在合资合作企业存续期间,与外方合资合作的企业没有发生经营活动的,2年内主体资格可继续保留,仍可核定为“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并且准予通过年检。
5.取消对一般性商贸、咨询服务等企业现场调查审查环节,企业只需凭住所或经营场所的有关证明,可直接申请登记注册。
6.对经营状况良好、信誉较高、连续3年以上无违反工商管理法规行为的各类服务企业实行免检。
7.出国留学人员、华侨等以其在外国的资产回国投资办企业的,可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