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工商物价部门负责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管,打击囤积居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经营行为,维护粮食市场秩序。负责加强对市场粮价监测,掌握粮食市场价格动态,及时协调提出粮食价格干预措施,依法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
(六)公安部门负责维护社会秩序,防止因粮食供应紧张引发群体性治安案件和社会骚乱。
(七)卫生、质监部门负责监测生产、流通领域的粮食质量,上报监测结果,防止假冒伪劣、有毒有害粮油产品或陈化粮流入市场。
(八)农牧业部门负责组织恢复粮食生产,确定生产规模和品种。
(九)财政部门负责建立和落实应急资金,保证实施预案所需的各项费用补贴开支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十)农业发展银行负责落实应急粮食采购、调销贷款。
(十一)审计部门负责对应急预案财务收支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十二)宣传部门负责做好宣传报道和社会公布。
第九条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和指挥辖区内的粮食应急供应工作,制定和实施应急预案,按照全盟的统一部署,共同完成紧急供应任务。
第三章 应急准备
第十条 建立粮情监测预警信息系统,做好粮食应急保障工作。
(一)建立粮源生产基地并和就近主要粮食产区建立长期稳定的粮食购销协作关系,确保粮源供给。
(二)按照国务院、自治区政府的规定,落实盟级地方储备粮,确定一定数量的盟级储备,确保粮食安全和市场供应。盟级储备要摆布在铁路、交通运输比较方便、使用方便和人口比较集中的重要城镇。
(三)建立粮食应急加工网络。根据应急供应需求量,在全盟范围内安排和落实符合粮食加工要求、有一定规模的粮食加工厂作为应急条件下的定点粮食加工企业。指定企业加工指定品种,限价批发销售。
(四)建立粮食应急供应网络。根据全盟情况,在全盟范围内安排和落实应急条件下的粮食供应网点。应急供应时,供应网点要向全社会公布,实行限价销售,并要延长营业时间直至全天24小时营业。
(五)建立粮食应急供应储运体系。根据粮食储备、加工、供应网点的布局,确定太旗、白旗、锡市、东乌旗、西乌旗、赛汗国储库、桑根达来区储库为全盟应急供应储运点和调运中转点。
第十一条 应急供应粮源及动用顺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