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旗县市区要以国土资源部门为牵头单位,建立健全防范网络体系,进一步加强群测群防工作。每个灾害预案点要指定专人负责,认真做好重点防范区的监测预警工作。特别是在汛情期间,各地要密切监测灾害预案点,消除灾害隐患,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在重点防范区从事建设或其他开采项目,必须事先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以防引发地质灾害事故。
(四)要切实落实地质灾害防治经费,努力争取国家资助,地方、企业投入资金相匹配,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资金投入机制。
三、坚持隐患巡回检查制度和速报制度
(一)坚持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巡回检查制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是一项全社会的公益性事业,也是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一项重要职有。各旗县市区、有关部门必须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事业心,切实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实地调查研究。要建立经常性的巡视制度。巡视中应对地质灾害危险性作出初步判断,提出防治措施建议,并予以具体落实。对已建和在建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要及时进行质量检查,消除工程隐患,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要严格检查地质灾害监测任务落实情况,做到任务清楚,责任到人。
(二)认真落实汛期值班制度和险情巡视制度。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汛期要有专门人员日夜值班,做到责任到人、值班到位。各旗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时,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盟国土资源局报告;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并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防治措施,情况紧急时,应强制组织避灾疏散。
(三)进一步完善地质灾害速报制度。地质灾害发生时,担任监测任务的单位、个人和基层组织要立即向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旗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在3小时内报告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盟国土资源局。同时,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迅速组织力量赴现场调查、了解灾害发生的原因、发展趋势,协助当地政府妥善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情进一步扩大,并将灾情的详细情况和处置情况及时上报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遇到重大灾害险情时,旗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在4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告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盟国土资源局。当地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必须尽快赶赴现场勘查、处理灾害事故。处理完毕后,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编制详细、完整的调查处置报告,逐级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和盟国地资源防备案。必要时,盟国土资源局要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报告灾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