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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灾毁民房恢复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明确组织领导。市洪涝灾害救灾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贺政发〔2006〕7号文)为此次灾毁民房重建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由张凌坤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全权负责对全市倒房恢复重建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导。各县(区、管理区)政府是当地灾毁民房恢复重建工作的具体实施主体。各县(区、管理区)要成立以行政首长为组长的倒房恢复重建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倒房恢复重建的组织落实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同心协力做好灾区民房恢复重建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做好救助对象的认定和补助资金的落实工作。对经县(区、管理区)级民政部门审批的建房补助对象在乡镇、村所在地张榜公布。公示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本乡镇(或本村)获得上级补助资金总量,本乡镇(或本村)获资助的建房对象(户主)名单、每一建房户的类别和获补助资金数量等。建房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经公示无异议后,由乡镇将补助资金落实到户。建房对象凭救助证分期到乡镇领取政府补助资金或实物,每次领取情况要登记在册或在补助证上登记清楚。
  (三)全面实施恢复重建工作的进度管理。各县(区、管理区)要层层建立灾毁民房重建责任制,实行县(区、管理区)领导包乡镇、县(区、管理区)直部门包村、乡镇干部包户的灾毁民房恢复重建工作责任制。重建房屋统一组织施工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承建方及集中建房对象签订重建协议;由建房对象自行组织施工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建房对象签订重建协议,确保重建进度和质量。
  (四)认真组织落实好对口援建帮扶工作。各县(区、管理区)要把县(区、管理区)直单位对灾区实行对口帮扶工作作为恢复重建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认真抓好组织落实工作,使恢复重建工作得到多方援助。要动员社会力量从资金、技术、物资等方面为灾民倒房恢复重建提供帮助,以弥补农户恢复重建资金的不足;要把帮扶任务分解落实到干部,保证每村至少有两名以上干部进村驻户实施帮困帮扶,不完成重建任务不得离村。
  (五)加强督查。各县(区、管理区)要把恢复重建工作作为政府督查工作的重要内容,对重建项目实施倒计时督导,定期组织人员对恢复重建工作进行督查。为切实保障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市委、市政府将从2月25日起建立恢复重建每20天定期通报制度,对民房重建工作定期进行通报,以达到表彰先进,鞭策后进的目的。
  (六)各县(区、管理区)要根据本方案的精神,分别制定详细可行适合本县(区、管理区)实际的灾毁民房恢复重建实施方案,并上报市民政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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