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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灾毁民房恢复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

  (七)积极开展社会捐赠活动,多方筹集社会捐赠资金。
  七、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县(区、管理区)人民政府要按照现行“救灾工作分级管理、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管理体制要求,在自治区和市本级财政补助标准的基础上,还要按本方案的规定要求投入资金予以配套,要切实加大恢复重建资金的投入,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单位帮扶、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恢复重建资金缺口。
  相关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共同配合做好水毁民房重建工作。各职能部门的具体要求如下:
  (一)民政部门是灾毁民房重建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民房重建的调查摸底和督促检查及各方面的协调工作;
  (二)财政部门负责及时拨付救灾专款和调度资金;
  (三)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审批灾民建房用地,配合城建部门做好倒房户重建房的选址工作;
  (四)城建部门负责重建房的规划、设计工作,并负责灾毁民房建设的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督;
  (五)林业部门优先安排和调剂民房重建的木材砍伐指标;
  (六)交通部门负责修复灾毁乡道、村道;
  (七)扶贫和能源部门负责设计和解决重建户的沼气池建设问题;
  (八)卫生部门负责灾区倒房户恢复重建卫生建设的技术指导;
  (九)水电部门负责解决倒房户重建房用水用电的规划、设计问题;
  (十)宣传部门负责对灾毁民房建设的全方位宣传报道;
  (十一)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对民房重建资金的督查审计工作。
  八、倒房户的责任
  灾区民房恢复重建的责任主体是因灾倒房户自身,政府的扶持帮助,是在倒房户自主建房的基础上实施的救助行为。所有有自救能力的倒房户要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克服等待和依赖思想,要通过生产自救和向亲友借钱、银行贷款等办法积极主动地自筹部分建房资金,并尽快动工兴建住房,按规定时间要求建好和入住新房。凡有自救能力,又没有特殊原因不主动投资建房的倒房户,一律不给予建房资金的补助。
  九、扶持的优惠政策
  灾民倒房恢复重建,坚持专项扶持的优惠政策。对灾民恢复建房涉及到的耕地占用税、土地划拨费、土地管理费、宅基地使用费、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建筑企业的建筑营业税、建筑管理费、基础设施配套费、工商税、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工本费、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工本费、土地使用证费、育林基金、木材砍伐审批手续费等相关税费,各有关部门能减则减,能免则免,尽量做到少收费、零收费,切实减免灾民负担。
  十、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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