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规划和选址
各县(区、管理区)在开展恢复重建工作过程中要因地制宜,充分考虑减灾防灾要素,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民政部门牵头协调建设、国土等部门搞好恢复重建规划、选址和房屋设计。新建住房规划要因地制宜,适宜集中建房的要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引导灾民尽量集中规划建设灾民新村;不宜集中建房的分散倒房户,则尊重倒房户的意见,就地或易地选择地方重建。新建住房选址要避开灾害隐患点,不得选择在行蓄排洪区、低洼地带、地质灾害多发地、风灾入口处等易灾地带重建住房,确保达到设防标准,坚决避免受灾房屋倒了建、遇灾再倒的恶性循环,努力提高民房的灾害防御能力。有条件的县(区、管理区),恢复重建工作要与减灾安居工程相结合,整体提高民房的抗灾减灾能力。房屋的设计要合理,既要充分考虑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防灾减灾的要求,又要充分考虑当地住房整体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做到量力而行,不搞不切合实际的高标准建房,减轻灾民负担,但原则上不再建泥土房。五保户倒房重建问题,应尽量动员五保户到五保村或乡镇敬老院居住,不具备到五保村和敬老院居住条件的,则由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组织帮建一间附有厨房和卫生间的牢固住房。
五、帮扶的补助标准
总体上按全倒房户实数每户平均予以2000元至2500元的补助。但要突出重点,不搞平均分配。具体补助标准为:
(一)五保户、低保户每户补助5000元;
(二)困难户每户补助2000元;
(三)一般农户每户补助800元。
六、资金的筹措渠道
灾毁民房重建资金采取“上级补助一点、市县(区、管理区)财政配套一点、灾民自筹一点、社会捐赠一点、单位帮扶一点”的办法来解决。
(一)争取自治区补助50%;
(二)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救灾工作分级负责的要求,市县(区、管理区)两级财政共负担50%。在50%的资金筹措中,市、县(区、管理区)两级财政分别按20%和80%的比例负担。
(三)市及县(区、管理区)有关单位要对本单位所联系的扶贫村、综合治理村、新农村建设联系村中的全倒户给予适当帮扶。
(四)灾民通过生产自救和向亲朋好友、银行借贷等办法自筹一部分建房资金。
(五)县(区、管理区)政府要通过贴息的办法,协调帮助倒房户向银行取得恢复重建的贷款。
(六)要充分发动群众进行投工投劳、献工献料等方法帮助灾民恢复重建民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