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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派驻煤矿安全监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 煤矿安全监督员不得接受煤矿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煤矿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参加煤矿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借煤矿安全督查之便在煤矿为自己、亲友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十二条 煤炭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监督员的监督约束制度,及时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煤矿安全监督员的检举。
  煤矿安全监督员应当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煤矿及职工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煤炭主管部门对煤矿安全监督员的德、能、勤、绩进行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结果作为煤矿专职督查员培训、奖惩、辞退和工资福利待遇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煤矿安全监督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由派出煤炭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一)在煤矿安全督查工作中成绩突出、有重大贡献的;
  (二)在防止或者抢救煤矿事故中使国家、煤矿和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三)在煤矿督查工作中依法行使职权,使煤矿安全状况有明显好转的;
  (四)在煤矿安全技术装备与推广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五)有其他功绩的。
  第二十五条 煤矿安全监督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派出煤炭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受煤矿的馈赠、报酬、礼品、现金、有价证券;
  (二)参加煤矿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的;
  (三)利用职务便利为本人及亲友谋取私利的;
  (四)滥施行政处罚或者擅自改变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单位和个人的;
  (六)对被督查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刁难或者打击报复的;
  (七)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煤矿安全监督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煤矿事故隐患或者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或影响煤矿安全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或者报告,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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