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派驻煤矿安全监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铜政办发〔2008〕3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铜川市派驻煤矿安全监督员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铜川市派驻煤矿安全监督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强化政府对煤矿安全的监管,督促煤矿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措施,不断完善安全管理工作机制,加强对煤矿企业的安全执法与监督检查,促进我市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根据《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向地方国有和乡镇煤矿派驻安全监督员的通知》(陕政办发〔2007〕15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煤矿安全监督员代表煤矿企业所在地市、区县政府煤炭主管部门,对煤矿企业行使安全监督检查权。煤矿安全监督员由市、区县煤炭主管部门领导,按照每矿不少于2名配备。
第三条 煤矿安全监督员由区县煤炭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四条 煤矿安全监督员必须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煤炭事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积极,坚持原则,秉公执法,作风正派。
第五条 煤矿安全监督员必须具备煤炭专业中专以上文化程度或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从事煤矿井下现场工作五年以上且经过半年以上煤矿相关专业学习或培训。
第六条 煤矿安全监督员必须身体健康,能适应煤矿井下安全检查工作。
第七条 督促煤矿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每月末向主管部门和煤矿企业提交安全工作情况报告及工作建议。
第八条 监督检查煤矿企业管理人员的安全任职资格和安全生产行为,监督检查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持证上岗和职工安全培训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