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立新开工项目报告制度和信息公告制度
为了切实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以及社会监督,市政府决定从2008年3月1日起建立全市新开工项目报告制度和信息公告制度。
无论实行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投资项目,项目单位依照前述规定完成各项手续后,预备开工前以书面形式向负责该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发展改革部门报告拟新开工项目基本信息和拟开工时问,主要说明项目是否具备本意见第二条的八项开工条件,并附相关证明文件资料。
市、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在建立新开工项目报告制度的同时,建立健全相应的新开工项目登记管理档案。区县发展改革部门每月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新开工项目信息。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将全市投资500万元以上新开工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各项审批和许可文件的名称、文号等信息,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及其他方式按月向社会公告。
五、全面清理2007年以来的新开工项目
根据国家和省上有关要求,各区县和市级有关部门要对2007年以来在建和2008年计划新开工项目进行一次自查,对不符合国家规定新开工八项条件的项目要分门别类,妥善处理。
(一)凡是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上地供应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但审批、核准、备案或规划、土地、环评、节能评估等手续不完善的项目,要限期完善手续。
各区县和市级有关部门要在2008年3月上旬将清理结果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上将于2008年3月中旬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复查,确保新开工项目都能规范建设。
六、加强新开工项目统计和信息管理
市、区县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要加快完善本部门的信息系统,并建立信息互通制度,将各自办理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规划、土地、环境影响评价等文件相互送达,同时抄送同级统计部门。统计部门要依据相关信息加强对新开工项目的统计检查,及时将新开工项目的统计信息抄送同级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部门之间要充分利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建立新开工项目信息共享平台,及时交换项目信息,实现资源共享。上述各有关部门要尽快制订相关实施细则;明确信息交流的内容、时间和具体方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