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的采矿权主体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划定的矿区范围批复,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手续,领取工商营业执照。
2、新的采矿权主体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向法定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需提交以下资料:
①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划定的矿区范围批复;
②《采矿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
③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④地质报告或检测报告及相关图件、储量备案证明;
⑤《矿山资源整合方案设计》及相关图件;
⑤国土资源、环保、安监等职能部门相关的批复意见;
①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施工建设
采矿权申请人领取采矿许可证以及《矿井煤炭资源整合实施
方案》经批准后,由整合矿井法人主体按批准的设计施工,并在规定的建设工期内完工。矿井建设项目完工后,由矿井法人主体依法向有关部门或机构申请验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办理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
参与整合的矿井在国土部门划定矿区范围后六个月内完成矿井的资产重组以及有关资料的上报工作,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四、几点要求
(一)为了确保煤炭资源整合工作顺利开展,使《矿井煤炭资源整合实施方案》尽快上报省煤炭资源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市煤炭资源整合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重大事项联席会议制度;各成员单位对上报的《矿井煤炭资源整合实施方案》要集中进行审核。
(二)各区县政府必须严格按照省政府批准的煤炭资源整合方案执行。要高度重视,严密组织,规范操作;积极稳妥地推进煤炭资源整合工作。
(三)切实加强对参与整合矿井的监管。对经省煤炭资源整合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参与资源整合的矿井,各有关部门及区县政府要加大监管力度,严防在资源整合期间突击生产而发生事故。
(四)加强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责任追究。各级政府是这次。煤炭资源整合的责任主体,必须切实负起责任,严格按照省、市政府的整合方案做好煤矿的整合和关闭工作。对于工作不力,未能按期完成任务的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若因监管不到位,致使整合期间发生安全事故,要严肃追究区县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责任。若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整合期间与小煤矿矿主相互勾结、以权谋私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由纪检、监察机关从严查处。若发现煤矿矿主或其他人员阻挠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条例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