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强化企业统计基础规范化建设。全市所有规模以上企业都要依照《统计法》的规定设立统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承担政府统计部门的统计任务,综合协调本单位各职能机构的统计工作。所有企业都应设置统计台帐和原始记录;做到数出有据、真实可信。
三、加强统计队伍建设,强化统计人员管理
各区县要注重加强统计队伍建设和管理,政府要配齐、配强统计部门领导班子,在选拔、任免和调配区县统计局主要负责人时,应事先征求市统计局的意见。各乡镇、街道专职统计人员因特殊情况需调动的,应征得区县统计局的同意。要把熟悉统计业务、思想作风过硬、综合素质较强、热爱统计事业、具有中等专业以上文化程度的同志充实到统计队伍中来,并保持统计队伍的相对稳定。要严格执行《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加强基层统计人员的业务知识培训和统计职业道德教育,统计人员必须获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统计工作。
四、为统计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经费保障
各区县政府要认真研究并及时帮助统计部门解决实际困难,加大对统计工作的投入,使统计工作任务与所需条件相适应,建立健全统计经费保障机制。周期性的普查所需经费要列入普查实施年份本级财政预算,常规性的统计调查所需经费要列入本级财政常年预算,对增加的临时专项调查,其所需经费区县财政应予以适当追加。乡镇(街道办事处)专职统计人员以及村、社区(居委会)专(兼)职统计人员所需经费也由区县财政负担。
五、实现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功能互补和信息共享
政府部门统计是国家统计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各部门要依法设立统计机构,配备统计人员,在同级政府统计机构的统一指导和协调下开展统计工作,按期向本级统计机构报送国民经济核算、服务业统计、社会事业监测等统计资料。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属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专业统计资料时,应当同时抄报同级政府统计机构。各级工商、税务、质监、民政、编办等部门要定期向同级政府统计机构提供有关本部门、本系统基本单位名录库变动资料。各部门制发统计报表和开展统计调查,必须依法报同级政府统计机构审批或者备案。统计部门要依照《
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要求,认真开展对各部门统计工作的检查和管理,并向政府各部门提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