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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全市森林防火戒严

铜川市人民政府令
(第4号)


  根据我市森林防火工作的实际情况,为了确保全市森林资源安全,市政府决定:从2008年3月25日至2008年5月31日,全市实行森林防火戒严。戒严期间,严禁在林区烧灰、烧田埂、吸烟、野炊、燃放鞭炮、祭祖上坟等一切野外用火,严禁狩猎。同时,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机械和居民生活用火、农户生产用火,应严格管理。违反有关规定者,按《森林防火条例》及有关法规予以处罚。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和火源管理,强化全民防火意识,层层落实责任,加大对重点区域的检查巡查力度,加强森林防火值班,确保戒严期内不发生重大森林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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