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检查验收阶段(2008年5月1日至5月31日)
各县市区和有关监管部门要认真按照
《办法》要求,于2008年5月上旬组织自查自验,查漏补缺,总结上报情况。市检查组由安监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在5月中下旬组织全面督查和验收,并将情况通报全市。
三、明确责任,切实履行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职责
各县市区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按照
《办法》的要求,督促建设项目单位依法履行企业主体责任,确保辖区内建设项目按照
《办法》的要求将“三同时”规定落实到位。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责任要与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安全生产许可制度、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和开展安全标准化等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对大项目、重点高危项目和重大危险源、重大隐患单位的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要采取包干责任制,确保安全设施能达到安全生产的基本条件。对未严格落实
《办法》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安全设施未批先建、已建工程迟迟不履行“三同时”手续、安全设施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生产经营的,各级安监部门要依法处罚。
市县两级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要加强对各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及时了解和掌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管工作动态,要依照有关法规积极主动地协调督促各行业主管部门特别是项目设立批准部门及时准确地将2005年12月1日以来批准的建设项目通报安监部门,安监部门要能准确的掌握建设项目情况,切实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职责,确保“三同时”规定落到实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落实工作涉及面广,任务艰巨,各部门应加强沟通,相互配合,协同推进。专项行动结束后,各县市区、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及时总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进一步推动
《办法》在我市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