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现在起至2008年5月31日,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落实工作专项行动。专项行动共分四个阶段:
(一)宣传教育阶段(2007年12月25日至2008年1月15日)
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宣传工具,大力宣传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重要性、必要性 ,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主体意识和有关职能部门的职责意识。 通过学习宣传,把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行政管理部门领导干部的思想统一到
《办法》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上来,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
(二)调查摸底阶段(2008年1月15日至1月31日)
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切实按照
《办法》要求,结合具体工作实际,制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落实工作实施方案》,认真开展自查工作。安监部门要积极协调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情况进行调查摸底,搞清各类别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底数,逐级填报调查摸底表。
安监部门要按照
《办法》规定,区分类别,依照法律法规摸清建设项目应具备的安全基本条件、职业危害程度、安全评价等级、重大危险源监控等主要内容,在2008年1月底前建立健全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台账,同时建立起评审专家库,按照各自制定的方案,做好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和验收的准备工作。
市安监局要抓好市县两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行政审批有关业务人员的培训工作,认真学习
《办法》,熟悉程序、标准和要求,为组织实施“三同时”落实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
(三)组织实施阶段(2008年2月1日至4月31日)
各县市区政府要积极协调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对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审查和验收工作,确保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竣工验收使用。市安监局于4月25日前完成 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落实工作,对一些原来未按“三同时”规定落实的在建项目进行补办手续,对
《办法》发布后的所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落实要认真组织好资料申报、审查验收和批复工作。对由县级行政部门负责审查的一些大型和重点高危建设项目,在审查中有困难的可报市级行政部门,共同组织审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