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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6月19日 实施日期:2009年6月19日)宣布失效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成办发〔2008〕17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部署,深入落实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各项工作要求,有效遏制较大及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就我市进一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一)按照“属地管辖,分级管理”原则,全面排查本地区、本行业、本部门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不留死角。
  (二)掌握本地区、本行业、本部门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情况,有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计划和措施;一般事故隐患即时整改率达到100%。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管理责任、隐患排查、隐患报告、隐患治理实施、隐患验收注销及隐患公告制度,实现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四)杜绝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伤亡事故同比减少。
  二、范围、内容和方式
  (一)排查治理范围。所在地区、所在行业(领域)的全部生产经营单位,主要包括:
  1.煤矿、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冶金、有色、石油、化工、机械、纺织、建材、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等工矿企业及其生产、储运等各类设备设施;
  2.道路交通、水运、铁路等行业(领域)的企业、单位、站点、场所及设施,以及地铁、桥梁、人防工程、隧道、天然气管网等城市基础设施;
  3.水利、农机、渔业等行业(领域)的企业、单位、场所及设施;
  4.商(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含水上游览场所)、旅游景点、学校、医院、宾馆、饭店、网吧、公园、劳动密集型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
  5.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
  6.易受暴雨、洪水、雷电、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影响的企业、单位和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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