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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意见


  (五)告知并说明理由制度。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应当明确告知当事人给予某一处罚种类、罚款等级或者处罚时间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对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在陈述、申辩中提出的合理合法事实、理由和依据,应当充分考虑和采纳。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除应当具备《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要素外,还应当说明给予处罚种类、处罚等级、限制人身自由时间等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否则行政处罚不能成立;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当面口头说明,并据实记录在案,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要减少填发式文书,扩大制作式行政执法文书的使用范围。《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必须每案草拟、打印,不得采取填发方式。

  (六)听证制度。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听证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七)先例引导制度。行政执法部门可以采取以案释法、建立计算机辅助行政处罚裁量等形式,解决行政处罚裁量中的“畸轻畸重”现象。行政执法部门对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作为该行政机关今后对同类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先例。

  (八)后评估制度。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规则实施后,市直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其实施情况和存在问题进行事后衡量、跟踪评估,并采取相应的修改、废止措施。

  五、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监督规则

  (一)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投诉制度,及时处理行政执法投诉案件,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发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及时、主动纠正。上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对下级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进行检查,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责令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违反本意见实施行政处罚,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可以依法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二)政府法制机构应当通过行政执法投诉、行政执法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登记等形式,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将各行政机关执行本意见情况作为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的重要内容。

  (三)违反本意见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不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撤销、变更的;不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其他不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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