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有罚款幅度、罚款倍数、罚款比例的,或者对责令暂扣许可证和执照等规定有时间幅度的,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将违法行为划分为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4个等级,描述各等级违法行为的基本特征和证据要求,列出相应的罚款数额或者责令暂扣许可证和执照时间,对应的处罚可确定为从轻处罚、一般处罚、较重处罚、从重处罚4个处罚标准。特殊情况下,可将违法行为划分为轻微、一般、严重3个等级或者特别轻微、轻微、一般、严重和特别严重5个等级。
(五)法律、法规、规章只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经济处罚,没有规定具体的行为、标准或者幅度的,在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之前,不得做出任何行政处罚,但可以规定责令自行改正。
(六)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七)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不得违反上位法的规定,不得在法律、法规、规章之外增设行政处罚项目和标准。
(八)法律、法规、规章颁布、修改或者废止,涉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市直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补充、修改、废止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并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适用规则
(一)市直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本意见制定本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适用规则,并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后公布。
(二)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必须严格执行本意见和市直行政执法部门制定的有关标准和要求;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可以采取两种以上方式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应当采取对当事人权益损害较小的方式。
(三)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满十四周岁有违法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予行政处罚。
(四)对初次违法且违法程度与危害后果轻微并能及时纠正,采取警告、指导等措施可以制止的违法行为,原则上给予警告处罚,不予罚款。
(五)当事人主动对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有违法行为的,按照减轻的处罚标准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