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意见
(许政[2008]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全国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防止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要求,进一步优化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
《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本意见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执法部门在依法享有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针对具体案件,依法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等级行政处罚的权力。
(二)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细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和适用规则,加强行政处罚监督,促进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合法、公平、公正、合理行使,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三)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坚持合法、公正公开、过错与罚款相一致、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监督制约的原则。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细化要求
(一)市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央、省驻许可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市直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意见,认真调查论证本系统本部门执行的所有行政处罚的具体标准,制定出具体的细化标准并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县级政府对应部门、机构遵照执行。国家、省对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作出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二)法律对限制人身自由规定时间选择的,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制定至少5个等级。
(三)法律、法规、规章罚则条文规定可以单处、并处的,应当根据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列出单处或者并处的对应条件。法律、法规、规章罚则的条文规定了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等处罚种类的,应当根据条文的含义,只对罚款数额列出裁量标准,对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要依照执行,不划分等级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