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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扩大试点范围工作方案的通知


  (一)2007年已开展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试点工作的部门要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即:市建设与管理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要进一步开展规范本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

  (二)2008年扩大试点阶段以市直部门为主,待试点成熟后,由各相关执法部门将试点成果在市、区执法部门推行。扩大试点阶段选择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贸发局、市水利局、市物价局、市工商局、市旅游局、市卫生局、市安监局等10个部门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市规划局、市国土房产局等2个部门开展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工作。

  (三)全市其他具有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执法主体(包括法定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组织)将于2009年全面开展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

  三、实施步骤

  (一)宣传动员、提高认识(2008年4月-5月)

  1、市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领导小组提请市政府下发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扩大试点工作方案,提出扩大试点工作精神和相关要求。

  2、由市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法制局)牵头,召开全市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试点单位工作会议,对全市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试点工作进行部署。

  3、试点单位制定实施方案,成立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召开本单位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会议,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扩大试点工作的精神和要求,对本部门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进行再部署、再动员,提出工作目标,落实工作任务和工作责任。

  (二)制定执法标准,加强法律审核(2008年6月-9月)

  1、各试点单位在我市2006年执法依据梳理的基础上,对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中具有自由裁量权的执法依据进一步进行梳理、确定,结合本部门执法的需要以及当前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选择三件以上法律、法规、规章自由裁量事项裁定标准细化和确定,制定本部门行政自由裁量标准适用规则,并报市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鼓励有条件的执法部门对本部门所有具有自由裁量权的执法依据进行裁定标准的细化和确定。

  各试点单位确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的自由裁量标准,制定本部门规范自由裁量标准适用规则应遵循的原则和建章立制的要求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07〕93号)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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