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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一)市安监局负责指导、督促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二)市公安局负责指导、督促烟花爆竹、民爆器材、剧毒物品企业,以及小酒店、小旅馆、出租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指导、督促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三)市交通委负责指导、督促民航、机场和油料企业、道路、铁路、内河运输企业,客货运输站(场)、城市公交、公路建设及养护施工单位、监管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四)市港口管理局负责指导、督促港口、渡口渡船、码头、水上旅游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五)市建设与管理局负责指导、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六)市经发局负责指导、督促冶金、有色企业、化工、医药生产企业、电力企业、重要电力设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七)市国资委负责指导、督促市属国有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八)市贸发局负责指导、督促商贸、民爆器材储存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九)市农业局(林业局)负责指导、督促农机行业、林业、森林公园及林业自然保护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十)市水利局负责指导、督促水库、水电企业、河道采砂以及易受台风、风暴潮、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影响的区域和场所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十一)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指导、督促渔业企业、渔港、渔排及其它渔船停泊点等场所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十二)厦门海事局负责指导、督促海上运输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十三)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督促易造成泥石流、山体滑坡的区域和场所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治理以及无采矿许可证和越层越界开采矿山的排查、取缔工作。

  (十四)市教育局负责指导、督促各类学校、幼儿园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十五)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指导、督促锅炉、压力容器(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十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指导、督促小店面、小超市、小市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十七)市旅游局负责指导、督促星级旅游宾馆、饭店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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