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基本原则
--分类处理,突出重点。在深入分析现有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基础上,科学划分实行竞争性分配改革的专项资金类别,并区分类别实行不同方式的竞争性分配改革:对于分配对象主要为企业、市场化程度较高的专项资金,改革的重点是深入推广招投标方式,由市场竞争决定资金分配归属;对于分配对象主要为政府部门或下级财政的专项资金,改革的重点是由部门和单位申报绩效目标,引入专家评审、集体研究等竞争性决策机制;对于由国家立项、省级配套的项目,在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上推行竞争性分配改革。
--总体规划,分步实施。按照循序渐进、试点先行的思路,针对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际,在2008年选取部分省级财政专项资金进行改革试点,根据试点情况不断调整完善,并逐步扩大改革范围和向全省市县财政推广。
--两权不变,稳中求进。对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实行竞争性分配改革,不改变现行专项资金的分配格局,不改变省级主管部门对财政专项资金分配权、管理权,不影响省级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能和管理责任,确保改革平稳顺利推进。
--绩效优先,提高效益。将绩效目标作为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和项目遴选的重要判断标准,把绩效管理要求贯穿于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的全过程。结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依托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对配套资金的落实、技术力量的安排、服务质量、工程质量以及社会效益、资金效益等各项指标进行综合评定,确保专项资金有效分配和高效使用。
三、工作目标
通过对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实行竞争性分配改革,探索专项资金分配环节引入竞争性机制的有效办法,建立科学合理、高效公平的专项资金分配评价机制,健全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完善我省公共财政体系。
四、工作内容
对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实行竞争性分配改革,主要是针对资金分配结果具有可选择性、不固定使用对象的专项资金,在分配环节引入竞争性机制,在明确扶持范围及预期绩效目标的基础上,通过招投标或专家评审等方法,在众多备选项目中选择最能实现专项资金绩效目标、使用效益最高或实施成本最低的项目。
(一)分类处理。
对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实行竞争性分配改革,原则上区分以下四种类别处理:对于面向企业、事业单位安排的专项资金,主要采取向全社会公布,对所有符合条件的单位进行招标的方式进行;对于涉及全省、可在地区间转移实施的专项资金,主要采取向全省各地财政和主管部门公布,由各地提出具体实施的条件和方式,组织专家评审确定项目的办法进行;对于已有具体的总体实施规划但须分年实施的项目,采取向各地公布后,鼓励地方提出实施方案,择优确定实施的时间顺序,按照“条件最优,时间最快”的原则优先确定项目的办法进行;对于政府出资向社会购买服务的项目,采取向社会公开招标的方式,通过法定程序确定服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