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周期性普查制度的规定,我国十年内有四项大型国情国力普查,各级政府要有稳定的普查队伍来完成各阶段的工作任务。各级政府要以第二次经济普查为契机,切实加强普查机构和队伍建设。各县区要按照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实行机构编制总量控制进一步加强县区事业机构和人员编制管理的通知》(延市办发〔2006〕19号)精神,凡未成立常设普查办公室的县,应尽快研究建立,充实人员力量,保证工作的正常进行。
五、普查的经费
按照国发〔2007〕35号、陕政发〔2008〕3号文件精神,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各县区政府要尽快组织财政部门编制经费预算,足额核定、及时拨付、确保到位。第二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办公用房、通讯设施、交通工具、数据处理设备等,各级政府统筹安排解决。对因经费落实不力、基本条件不到位而影响普查工作进度和质量,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行政责任。
六、普查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第三产业的所有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必须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各级政府监察机关和统计执法机构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真实可靠。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要履行保密义务。
(二)加强宣传工作。各级普查机构要主动向新闻单位提供情况。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并对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公开暴光,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工作,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舆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