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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三)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5年后方可上市出售,政府可优先回购。出售或转让经济适用住房时,按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收益,出售后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也可以取得完全产权。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

  (四)严格审批集资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只能由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前提下,利用自用土地组织实施。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

  五、努力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

  (一)积极推进老城区拆迁改造。各县区要对旧的住宅区进行调查摸底,建立基本情况档案,制订改造计划。对年久失修、服务设施不配套、环境脏乱差但尚能居住的旧住宅区,进行综合整治。对不具有综合整治和保护、利用价值的老城区特别是棚户区应进行彻底拆迁改造。鉴于旧住宅小区所住居民收入普遍偏低的情况,整治资金可通过“居民出一点、原开发建设单位拿一点、政府补一点”的办法解决,政府补贴资金主要用于道路和各种管线的更新和维修。在改造过程中,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其购房成交价中相当于拆迁补偿价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超出部分征收契税。

  (二)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鼓励用工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土地为本企业服务的农民工修建经济公寓,实行免费租住或以农民工能够承受的低租金出租;鼓励社会单位和人员将闲置房改建为适合农民工租住的经济公寓。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应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但不得按商品住房出售。有条件的地方,可比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相关优惠政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建设符合农民工特点的住房,以农民工可承受的合理租金向其出租。

  (三)进一步搞活住房二级市场。加快既有房屋的权属登记,清理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的各种障碍,多渠道增加二手房房源,满足部分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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