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组织开展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各县区要认真对本行政区域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调查摸底,建立低收入家庭住房档案,完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台帐。要通过已建立的廉租住房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掌握并向社会公布廉租住房的制度建设、实施计划、保障对象、项目运行等情况。
(七)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各县区要通过新建、改建、配建和收购等方式,加大房源筹集力度。鉴于市场提供小户型、低价位租赁房源严重不足的现状,全市实物配租总数占最低收入家庭保障户总数的比例按30%左右确定。新建廉租住房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及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并在用地规划和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规定建成后由政府收回或回购,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集中建设。要积极发展住房租赁市场,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中小户型面向社会出租。
(八)加强廉租住房小区的物业管理。廉租住房建设实行公开招标,严格控制建设成本,水、电、燃气等服务企业必须服务到最终用户,达到入住条件。廉租住房由所在经济适用房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统一负责管理和服务。收取的廉租住房租金,物业管理公司在提取管理费用后,剩余部分作为廉租住房的维修管护费,交由县区廉租住房管理机构专门管理,专款专用。同时政府要安排一定的公益性岗位用于廉租住房小区管理,以降低廉租户的负担。
四、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一)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调整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衔接。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的低收入标准,按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确定;住房困难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8平方米以下。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要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由该家庭提出申请,有关单位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对符合标准的,纳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范围。过去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面积超过标准的,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回购。
(二)加强经济适用房建设管理。各县区要认真制定经济适用房建设计划,每年安排一定的土地指标用于经济适用房建设。要切实加强经济适用房建设管理,严格实行招标制度,控制建设成本,保证经济适用房质量,加快建设步伐。市发展改革委员会会同市房产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监督检查每年下达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执行情况。从2007年10月1日后新审批的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一般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