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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三)规范廉租住房管理程序。建立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核和退出的规范化管理机制。符合当地保障条件的家庭申请廉租住房时,受理机关应及时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经审核、公示无异议的应建立廉租保障家庭档案。廉租住房申请人对廉租住房主管部门的审核结果、轮候结果、配租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本级政府或上一级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申诉,受理部门应对申诉出具书面答复意见。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每年要对保障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进行复核,实行动态管理。对不再符合享受廉租住房条件的,要停发租赁住房补贴(或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停止租金减免)。实物配租家庭以成本价或低于成本价购买所配租房屋的,购房者不再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退出保障范围。

  (四)明确廉租住房保障标准。一是租赁补贴面积标准。市区内以租赁补贴方式保障的,廉租住房人均保障面积标准上限按照全省统一规定为14平方米的标准执行。各县实施保障的面积标准,由各县政府根据家庭平均住房水平及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统筹研究确定。二是租赁补贴资金标准。租赁补贴资金标准由县区政府根据当地市场平均租金、经济发展水平和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有条件的县区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最低收入家庭,2008年起可以按当地住房的市场平均租金给予补贴。三是实物配租面积标准。以实物配租方式保障的,新建廉租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四是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各县廉租住房收取的租金标准由各县廉租住房实施管理机构,会同物价部门按维修费、管理费等因素测定;市区内从2008年起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按每平方米2元计收,以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随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五)保证廉租住房资金来源。各县区政府要根据廉租住房工作的年度计划,切实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一是地方财政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设立专门预算支出科目,安排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二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三是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各县区还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比例。四是及时争取省市配套资金。省市财政配套资金由各县区在本级财政配套资金到位后提出申请。县区申请省市财政配套资金时,建设或改造的廉租住房项目应提供立项、土地、规划、项目进展以及县区配套资金到位情况等相关材料,收购的廉租住房应提供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和房屋买卖合同,租赁补贴的应提供廉租保障家庭月补贴发放台账明细及出租人领取补贴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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