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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延政发〔2008〕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陕政发〔2007〕62号)精神,加快建立健全廉租住房制度,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

  按照国务院〔2007〕24号和省政府〔2007〕62号文件精神,我市在贯彻中应坚持“统筹安排,分步解决,市政府主导,各县区具体实施”的原则。总体要求是以城市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实行“两个优先,两个逐步覆盖”。两个优先是:优先解决最低收入家庭,优先解决市区;两个逐步覆盖是:逐步覆盖到县,逐步覆盖到低收入家庭。

  二、目标任务

  根据2005年住房状况调查确定的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户数,2007年已对市区内符合住房困难规定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保家庭做到应保尽保;2008年所有县城要实现应保尽保。“十一五”末,将廉租住房保障范围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同时,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大旧住宅区改造力度,使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农民工等其他城市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也能得到一定改善。

  三、加强廉租住房制度建设

  (一)确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标准。我市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收入标准,参照民政部门低保的标准,在最低收入家庭人均月收入标准160元的基础上,上浮1倍即320元,以此确定为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低收入家庭人均月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确定为人均建筑面积在8平方米以下。

  (二)健全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实行租金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方式,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低收入家庭在市场上承租住房的能力。实物配租对象原则上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4平方米以下的住房特困户和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并按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进行轮候。对轮候到位的家庭,县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应与其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或者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予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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