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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失效]

  (一)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各部委、省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作为设定依据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一律取消。
  (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各部委、省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修改后,新文件没有规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一律取消。
  (三)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则上予以调整或取消:
  1.与现实要求不相适应的;
  2.通过市场机制、行业自律能够解决的;
  3.通过事后监管可以达到管理目的,或行政相对人能够自主决定的;
  4.长期未实际实施,取消后不影响社会管理的。
  (四)一个审批事项多部门审批的,按照相同或相近的职能由一个部门承担的原则进行调整,该取消的予以取消。
  (五)市级以下机关可以实施的,按照方便申请人、便于监管的原则,予以下放。
  (六)国务院、省政府明令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一律取消。
  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市)县政府及其部门,乡(镇)、街道制定的文件,凡设立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一律废止。
  四、工作安排
  第一阶段:2008年3-5月,市政府各部门进行自查清理。
  1.对本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正在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进行自查清理,注明设定每项审批的法律依据(要明确到具体条款,并提供纸质文本)等内容,并提出保留、取消、调整或下放的清理意见。需要取消和调整的,要提出取消或调整后的处理办法。
  2.对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对涉及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文件,要提出废止后的处理办法。
  3.填写相关表格(一式二份,见附件)并加盖单位公章,于5月31日前送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时报送电子文档)。
  第二阶段:2008年6-8月,市政府法制办对各部门报送的清理意见进行审查、论证、确认,提出清理建议报市政府审定。
  第三阶段:2008年9-12月,市政府向社会公布市政府各部门保留执行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凡没有进入目录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各部门不得再实施。擅自实施没有进入目录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各区(市)县政府组织对本行政区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进行清理,清理结果应向社会公布并在2008年10月底前报市政府法制办。
  五、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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