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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6月19日 实施日期:2009年6月19日)宣布失效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
(成办函〔2008〕54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深入推进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市委、市政府要求,决定对我市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清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切实减少行政审批数量,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促进城乡统筹和成都试验区建设又好又快发展。
  二、清理范围
  (一)我市正在实施的所有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是指由行政机关及各类事业单位对内对外实施的,但不属于《行政许可法》调整的所有审批、登记、备案、年审(检)等事项。主要包括:
  1.行政机关对其他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
  2.有关税费减免、使用政府基金或者享受政府其他有关政策待遇的审批;
  3.有关人口户籍,机动车辆车牌申领,机动车辆驾照申领、考试,计划生育,投资计划,科技计划,教育计划及招生择校等管理的审批;
  4.有关民政优抚和社保待遇的审批;
  5.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关对其管理的行政事业性国有产权、资产变动的审批;
  6.对有关财产权利或者其他法律关系、法律事实予以确认的登记,包括准予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7.各类年审(检)、备案;
  8.其他不属于《行政许可法》调整的,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到行政机关或各类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从事活动的事项。
  (二)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各乡(镇)、街道制定的涉及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文件。
  三、清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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