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6月19日 实施日期:2009年6月19日)宣布失效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
(成办函〔2008〕54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深入推进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市委、市政府要求,决定对我市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清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切实减少行政审批数量,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促进城乡统筹和成都试验区建设又好又快发展。
二、清理范围
(一)我市正在实施的所有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是指由行政机关及各类事业单位对内对外实施的,但不属于《
行政许可法》调整的所有审批、登记、备案、年审(检)等事项。主要包括:
1.行政机关对其他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
2.有关税费减免、使用政府基金或者享受政府其他有关政策待遇的审批;
3.有关人口户籍,机动车辆车牌申领,机动车辆驾照申领、考试,计划生育,投资计划,科技计划,教育计划及招生择校等管理的审批;
4.有关民政优抚和社保待遇的审批;
5.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关对其管理的行政事业性国有产权、资产变动的审批;
6.对有关财产权利或者其他法律关系、法律事实予以确认的登记,包括准予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7.各类年审(检)、备案;
8.其他不属于《
行政许可法》调整的,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到行政机关或各类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从事活动的事项。
(二)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各乡(镇)、街道制定的涉及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文件。
三、清理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