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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城市排水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十七条 对符合排水条件的申请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资料20日内核发《排水许可证》。对超标不严重且不致对城市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造成严重影响的排水户,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临时排水许可证》。排水户必须在限期内进行治理并使水质符合排水标准。

  不符合排水标准,且对城市排水设施构成严重危害的排水户,不得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

  第十八条 排水户申请办理接管手续时,应提供最近一年的用水资料。符合接管条件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办理接管手续,并与排水户签订《委托污水处理合同》。

  第十九条 排水户应当按照《排水许可证》或《临时排水许可证》规定的排水量、排水口数量、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及排水标准向城市公共排水设施排水。

  第二十条 排水户应当在其排水口与城市排水设施连接处设置采样标志和检测流量、污水控制的装置。

  第二十一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排水户排入污水管网的水质、水量进行监测。

  第二十二条 《排水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排水户应当在《排水许可证》期满一个月前,申请续期。《临时排水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一年。持有《临时排水许可证》的排水户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治的,按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每年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排水许可证》。

  已取得《排水许可证》的排水户,必须每年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年审手续。

  第二十三条 排水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需变更排水主体或排水许可内容的,必须提前20日申请办理排水许可变更登记,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排水。

  第二十四条 污水经城市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后,出水水质必须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标准的B标准后,方可排放。

第四章 养护和维修

  第二十五条 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部门或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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