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
(长府发〔2008〕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长春市优待老年人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长春市优待老年人规定
为进一步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优良传统,体现党和政府及全社会对老年人的关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
吉林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凡户籍在长春市行政区域内60周岁以上老年人,凭户口或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或者常住地县(市)、区老龄工作机构免费领取老年人优待证,持证在本市享受本规定的优待。
二、农村60周岁以上老年人不承担“一事一议”筹劳任务;70周岁以上老年人、“五保”老人、享受低保的老年人,不承担“一事一议”筹资任务。
三、百岁老人每月发300元生活补贴,95-99周岁老人每月发100元生活补贴,90-94周岁老人每月发50元生活补贴。所需费用由各县(市)、区财政列支。
四、自2008年6月1日起,70周岁以上老年人凭乘车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电、汽车(不含出租汽车)。
五、老年人凭老年人优待证进入国有收费公园、园林、旅游景点,70周岁以上免收第一门票,70周岁以下第一门票半价。外地老人按年龄享受本条待遇。
六、国有博物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美术馆、科技馆、名人故居、文化馆等公益性文化设施向老年人免费开放。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为老年人观看电影、文艺演出、体育比赛提供优惠票价。
七、本市公共交通工具,火车站、公路客运站应设老年人专用座席,并安排老年人优先检票上车。提倡年轻人主动给老年人让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