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泰州市为市区经济困难家庭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和高中教育提供经费减免和优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泰政办发〔2006〕159号)
海陵区、高港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制定的《泰州市为市区经济困难家庭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和高中教育提供经费减免和优惠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十九日
泰州市为市区经济困难家庭子女接受义务
教育和高中教育提供经费减免和优惠实施办法(试行)
(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2006年9月)
第一条 为帮助市区经济困难家庭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和高中教育,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9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2006年秋季新学期开始,海陵区、高港区、泰州经济开发区、市农业开发区范围内经济困难家庭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和高中教育,免缴国家规定的政策性收费。在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亦享受相应待遇。
第三条 免费的项目为:义务教育阶段的作业本费、体检费、社会实践活动费,高中教育阶段的学费、书本费。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杂费、课本费和寄宿生生活费,由各区按免收学杂费政策和“两免一补”政策给予免除和补助。
第四条 经济困难家庭子女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