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严格油品加工和电镀生产企业市场准入
1.严格执行产业准入门槛。
(1)严格控制新、改、扩建项目。从2007年10月起,所有油品加工和电镀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由市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各市(区)投资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同级环保、安监部门通报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情况;所有新、改、扩建项目须通过环评、安评及能耗评价,由市发改委或经贸委出具开工报告,方可开工建设。各市(区)禁止新建、扩建单个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油品加工和电镀项目。
(2)严格控制新建企业。新建的油品加工和电镀生产企业,统一进入通过区域环评且环境基础设施完善的经济开发区或工业集中区。经济开发区或工业集中区以外的油品加工和电镀生产企业,不再批准任何形式的改建、扩建项目。
2.严格执行安全准入门槛。
(1)严格项目预评价。油品加工和电镀新、改、扩建项目必须进行安全预评价和职业病防治预评价。
(2)严格项目竣工验收。油品加工和电镀生产企业新、改、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项目正式投产前要通过消防、安监部门组织的竣工验收。
(3)严格违规项目处理。对2006年以来的新、改、扩建项目,凡未经项目立项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已建成并竣工投产的,由各市(区)人民政府明确限期整改意见,逾期整改不到位的依法关闭;在建或已建成尚未投产的,责令限期完善相关手续,落实整改措施,逾期不到位的,依法关闭或取缔。
3.严格执行环保准入门槛。
全市禁止建设无合法资源购进渠道、生产装置不是密封系统、产品质量低劣且污染环境的油品加工及仓储企业;禁止建设清洁生产、废水治理不能达标的电镀项目;禁止建设废水排入现状水质达不到水功能区要求水域、无法确保周边饮用水源安全和满足卫生防护距离的电镀和油品加工项目;禁止建设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污染物减排指标无法落实的油品和电镀加工项目。油品加工和电镀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转移审批和转移联单制度,回收废矿物油进行加工利用的生产企业必须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必须按要求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测装置,并与环保部门稳定联网。电镀生产企业废水处理回用率不低于80%,鼓励实施重金属零排放和废水零排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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