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五”期末,市区初步建立起线路覆盖城郊的公共交通系统,公共交通的便捷性、舒适性和群众满意度明显提高,力争市区每万人公交车拥有率10标台;公交出行分担率达12-15%;车次间隔主干道8-10分钟,次干道10-15分钟,准点率达到90%;市区公交任意两个站点到达时间不得超过40分钟,公交车平均速度大于20公里/小时;公交车站服务面积(以300M半径计)占城市用地的比例不得小于50%。
三、科学编制实施市区城市公共交通规划
(一)编制完善市区城市公共交通规划。从市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将市区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纳入市区总体规划。由市规划部门牵头,按照城乡统筹、远近结合、协调发展的要求, 2008年底前完成市区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和相应的公共场站建设专项规划的编制和修订、完善工作。
(二)全面提高规划编制质量。要按照市区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编制要求,准确把握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规律,全面提高规划编制质量,切实增强规划的前瞻性、整体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进行多方案比选优化,合理安排公共线路、首末站、公共停车场、专用场(站)、出租汽车营业站(点)、服务中心等设施数量、位置、用地规模和建设计划等。做好公共交通规划与公共停车设施规划的衔接,在城乡结合部、高速公路出入口建设公共停车场,统筹设置公交线路,方便公路客运班线换乘。
(三)严格执行规划管理制度。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止和纠正违反规划、侵占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及其建设用地的行为,保证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公交场站设施的位置、规模经批准确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和改变其土地用途。因城市建设需要,改变规划场站设施位置、规模和用途的,需经规划和交通等部门审核同意。
四、加快市区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一)推进市区公共交通场站和配套设施建设。按照“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要求,加大政府投资建设的力度,确保市区城市公共交通的基础性设施与市民出行需求和城市发展协调配套。要按照规划要求,合理设置各类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在新建和改建城市道路时,要配套建设港湾式公交站台。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等客流集散地,要建设公共交通场站和换乘枢纽中心,实现多种公共交通方式之间以及对外交通的有机衔接;新建居住区、开发区、大型公共活动场所等工程项目时,要将城市公共交通场站作为配套建设的重要内容,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交付;未按规定落实公交停车场地或回转场地的,相关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