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健全诚信执业机制。行业协会要探索建立信誉档案,对会员执业状况、纳税状况、守法状况、财务管理状况以及人民群众的信誉评价等进行严格的登记管理。要探索建立诚信等级评估制度和诚信准入制度,实行分级管理,严把行业协会准入关和从业资格条件。对诚实守信、服务好的企业要向消费者优先推荐,对差的要公开曝光。通过各种形式,不断提高各行业对诚信服务和商业贿赂危害性的认识,形成崇尚守法诚信的健康商业文化。
3.完善公平竞争机制。要保障会员的权利平等,会员享有平等管理会内事务、决定会内重大事项、参与会内活动的权利,不允许任何会员在会内享有特权,或通过协会获得竞争优势。健全会员生产经营的基本准则,实行价格自律,制止垄断行为,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探索制定行业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标准,防止无序竞争和过度竞争。配合政府重点打击官商勾结、行贿受贿、违规操作、坑蒙拐骗、造假售假等涉嫌违法违纪的行为,严肃惩处危害公平竞争秩序的不法分子。建立同行业内部通报制度,对有商业贿赂行为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企业在行业内及一定范围内通报。注重协会间工作沟通,努力维护行业间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4.推行信息公开机制。行业协会要按照自律与诚信建设要求,逐步建立和推行信息披露制度,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建立完善客户服务、反商业贿赂承诺制度,向社会公开行业协会为民服务、反对商业贿赂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要借助网络、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提高信息公开的水平,对行业内的违规违法行为勇于公开曝光。
5.建立奖励惩戒机制。要按照协会章程要求,对会员自律情况定期不定期组织检查考评,及时发现、查处和通报会员的不廉洁行为。要向社会公开监督电话和信箱,广泛接受举报和投诉,认真排查、梳理存在问题和商业贿赂案件线索。各级民政、工商部门要结合年检,全面检查行业协会及其会员开展自律与诚信建设活动情况。对遵纪守法、群众满意的,进行表扬和奖励,并在政府采购中优先考虑;对社会各界反映问题较多、信誉不好的,要重点督查,纳入政府采购的黑名单,并通过暂缓年检等方式督促其尽快整改到位;对屡整屡犯的,应依法予以撤销登记或建议有关部门取消执业资格。
6.探索自律保障机制。各业务主管部门要进一步理顺与行业协会的关系,逐步做到协会的资产、财务、人员、办公场所与业务主管(指导)部门的独立,使其依法独立管理会内事务,充分发挥其自律管理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要加强对行业协会的指导与监督,切实做好对会员单位以法律、税收、政府采购为主的间接调控和服务,为协会开展自律管理创造良好环境;要逐步将行规行约制定、行业内企业资质认定及等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和执业资格评定、行检行评等方面的职能逐渐向行业协会转移,以增强其开展自律工作的责任感和权威性。大力加强行业协会法制化建设,推动系统化、专门化的行政法规的制定,为自律工作提供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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