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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诚信政府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

  4.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事实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认真落实市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07〕83号),细化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按照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将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行政处罚裁量权予以细化,避免人情罚、议价罚等,做到同案同罚。行政执法中要对相对人信用情况积极作出反馈,对信用良好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延长年检期限,减少执法检查次数。
  5.规范政府采购。各级行政机关的政府采购必须符合《采购法》和国家有关规定,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政府采购应当采购信用企业的信用产品。
  6.严格履行行政机关签订的各类合同。行政机关签订合同必须严格遵守《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严格落实《成都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对外签订合同管理办法》(成府发〔2007〕61号)的规定,未经合法性审查,一律不得签约。合同一经签订,必须守信践约。
  7.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建立举债报告和备案制度,部门举债要向同级政府报告,下级政府举债要向上级政府备案,实行市属事业单位向金融机构举债审核报批管理制度。建立债务风险预警机制。
  8.规范对外担保行为。认真落实《担保法》,禁止以行政机关名义违法进行担保。行政机关提供担保必须符合《担保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严禁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益性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为其他经济活动提供担保。
  9.完善行政补偿制度。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如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要撤销、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依法予以补偿。
  10.强化政府诚信服务。各级行政机关要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用情况作为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在履行政府监管和服务职能时要查询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用信息,应用信用信息评价结果,并对信用情况作出积极反馈。开设“成都诚信网页”,归集税务、公安、科技、质监、药监、环保、工商、房管、旅游、劳动保障等政府部门和行业的行政执法监管和信用服务相关信息,并与金融、司法、保险等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彼此开放,互联互通,实现共享,方便企业和市民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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