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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日)宣布失效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甘政发[2008]22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甘肃省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的通知》(甘政发[1996]104号)要求,经过2008年3月25日省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现将全省调整后的最低工作标准通知如下:

  一类地区:62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6.50元)

  二类地区:58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6.10元)

  三类地区:54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5.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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