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积极推进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广泛开展规范化、标准化调委会创建活动,使人民调解委员会达到“六落实”(组织落实、制度落实、工作落实、场所落实、经费落实、补贴落实)、“六统一”(标牌统一、印章统一、标识统一、程序统一、制度统一、文书统一)的标准。进一步明确调解范围、规范调解工作程序,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岗位责任制、重大纠纷会审、回访等制度,制定人民调解员行为规范,严格人民调解工作纪律,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管理。
6.健全和完善人民调解工作机制。着力构建以人民调解为基础、行政调解为补充、仲裁调解、司法调解为协同的“大调解”工作机制。各县(市)区要不断加强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指挥中心建设,积极调处辖区重大疑难矛盾纠纷。在乡镇(街道)成立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负责组织、分流、督办一般矛盾纠纷和调处较大矛盾纠纷,实现“大事不出乡(镇、街道)”的责任目标。同时,在辖区组建专职民调信息员队伍,负责排查收集各类矛盾纠纷等重大信息,做好矛盾纠纷预防工作。在农村(社区),主要依托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实现“小事不出村(社区)”的责任目标。
三、加强领导,为人民调解提供有力保障
7.落实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号)的要求,将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每年要编报经费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将人民调解工作经费足额拨付到位,并经常监督检查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杜绝弄虚作假、瞒报虚报、经费挪用等现象。
8.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司法所直接承担着组织、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的职责,加强司法所建设对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至关重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两所一庭”建设和《
司法部关于加强司法行政基层建设的意见》(司发〔2005〕11号)的要求,有效整合县级司法行政部门的人力资源,将警力向基层加强,为基层司法所配齐配强工作人员。要抓住国债投资司法所建设的机遇,落实市、县、乡三级配套资金,确保完成司法所建设任务。